龍巖市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龍巖市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協會(下稱本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由龍巖市行政轄區內的工商企業自愿結成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引導企業參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動,弘揚企業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增強企業法律意識、信用意識和自律能力,促進企業良好信用觀念的形成,推動企業信用體制的建立。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龍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龍巖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重要事項和開展重大活動時,應及時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龍巖市新羅區東城東寶路336號中福寶源大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范圍如下:
(一)宣傳貫徹合同法律、法規,提高會員法律意識。
(二)總結、交流、開展企業誠信文化建設的做法、體會、提高會員信用意識。
(三)培訓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提高會員依法簽約能力和履約自覺性。
(四)開展與國內外企業的聯系和交流,提供信息,組織考察,開拓市場。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業務服務、信息服務、咨詢服務和企業資信調查服務。
(六)組織、舉辦各種企業誠信活動,為企業相互學習交流提供溝通平臺。
(七)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調解會員合同糾紛。
(八)協助工商部門開展企業守合同重信用活動,做好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培育、推薦工作,督促企業自律,促使企業做到誠實守信。
(九)發揮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爭取政府及部門的支持,為會員單位創造內和外順的工作環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獲得守合同重信用稱號的企業(不參加單位可不履行入會程序)。
(二)其它自愿參加本協會的企業。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經合法登記注冊二年以上的工商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核通過并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單位會員應為本協會活動提供方便,會員之間開展互幫互助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批準后,予以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
(二)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三)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標準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會費標準和會費管理辦法的制定;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參加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協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會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本協會工作并能勝任本協會工作的。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結束或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并交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定通過;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書長的任免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推薦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六)屆中提名增補和更換個別理事并經會長辦公會議或書面函、郵件等形式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會員的自愿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嚴格遵守“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按照協會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支出及事業發展,確保量入而出,略有結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有效。較大筆開支須經會長辦公會或書面形式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理債權債務,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0一七 年 三 月 二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龍巖市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協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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