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5-13 | 瀏覽:1379
依照法律規定,定金超過總價款的20%部分是無效的。但無論定金條款是否有效,都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所以您有權要求房主辦理過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說本合同定金條款無效的,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原告在接到銀行提前還貸通知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告,要求被告付款,而截至應訴之日被告都未接到原告要求付款的通知。
雖然合同中規定了超過30日不履行的,合同自動終止。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據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一、審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屬于擔保合同的一種,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合同簽訂時主體
定金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簽訂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無法起到擔保的性質。
三、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根據《擔保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四、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交付期限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五、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方式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過現實的貨幣支付還是銀行支付。如果是以銀行支付的方式必須以收到交易憑證視為交付。
六、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題的額的20%以內約定,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若定金的數額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于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數額應少于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產國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七、明確款項的性質,最好標明”定金“兩字,以免發生爭議
如果合同中的款額未明確款項的性質,未寫明”定金“字樣,雙方容易發生爭議;如果寫成”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若合同條文又無明顯約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質,則不具定金效力。
八、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在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并且合同中應約定主合同成立后,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還是沖抵主合同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執行
未能訂立合同的過錯方將承擔定金罰則的風險。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十、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終止條款
應明確約定定金合同解除、終止的條款。如果沒有關于合同解除、終止或提前終止的條款,致使終止合同的 條件不明確,將造成簽訂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難的現狀。因此,有關合同解除、終止和提前終止的條款應力求細化、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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