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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發布時間:2021-05-13 | 瀏覽:1658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直接證明,那么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怎么約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長短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而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哪些情況下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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